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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7條

留樣之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成品以適當方式置於指定區域。 二、成品之留樣數量足以執行分析。 三、成品以完整包裝,依建議之儲存條件,保存適當期間。 四、原料樣品依製造場所或相關法規之規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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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