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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一句話看懂
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規範化粧品業者應通報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情形,以確保消費者使用化粧品之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5-22・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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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自得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 前項通報,於緊急時,應即先以口頭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前項期間內至網路系統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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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通報,應包括下列事項或文件、資料: 一、通報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通報者得知前條第一項情事之日期。 三、產品名稱。 四、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五、嚴重不良反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之情形。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或文件、資料。 前項通報內容有缺漏並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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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化粧品業者應就可資證明前條第一項通報內容之憑證、文件或資料,自通報日起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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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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