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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 第3條
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第3條
前條通報,應包括下列事項或文件、資料: 一、通報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通報者得知前條第一項情事之日期。 三、產品名稱。 四、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五、嚴重不良反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之情形。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或文件、資料。 前項通報內容有缺漏並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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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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