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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第2條

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自得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 前項通報,於緊急時,應即先以口頭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前項期間內至網路系統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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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