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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第4條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4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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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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