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第5條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5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第3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一…第4條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第6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4條看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