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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規範化粧品業者應建立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以追溯產品流向,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5-22・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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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製造或輸入資訊及憑證: (一)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二)批號。 (三)數量。 (四)輸入之報關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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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化粧品販賣業者,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供應來源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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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化粧品業者應就前二條資料,詳實記錄,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建檔,併同憑證保存;其保存期間,自製造、輸入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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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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