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 第2條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製造或輸入資訊及憑證: (一)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二)批號。 (三)數量。 (四)輸入之報關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