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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第3條

化粧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供應來源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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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