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第15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5條

化粧品業者疑有違反本法規定或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啟動調查,並得命化粧品業者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或命其產品下架或予以封存: 一、逾保存期限。 二、來源不明。 三、其他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或本法其他之抽查、抽樣檢驗,得命化粧品業者提供原廠檢驗規格、檢驗方法、檢驗報告書與檢驗所需之資訊、樣品、對照標準品及有關資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情形經調查無違規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