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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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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0條
非手工香皂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不銹鋼貯藏桶。 二、皂化設備。 三、乾燥設備。 四、添加香料、色料設備。 五、壓出機。 六、模製機。 七、切斷機。 前項非手工香皂製程有鹽析必要者,應設鹽析設備;有輸送必要者,應設輸送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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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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