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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1條

手工香皂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稱量設備。 二、不銹鋼鍋。 三、加熱設備。 四、攪拌器。 五、量杯。 六、溫度計。 七、刮刀。 八、模型。 九、切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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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