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會務。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襄助秘書長執行 會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