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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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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3條
區域應變中心應置負責人一人,並明定標準作業流程。 前項負責人應指定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為執行長,推動該中心之工作。 區域應變中心應有輪值醫師數名,由該醫療機構熟諳緊急醫療救護體系運作之醫師擔任,於災害發生時,研判災害種類、影響程度及可能之應變措施,並報告執行長,以為決策之依據。 區域應變中心之輪值勤務人員,需二十四小時輪值,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並協助建置及更新區域內之災害醫療救護資源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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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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