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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6條

災害應變有調度跨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必要時,區域應變中心應即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事項。 二、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協助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衛生、消防主管機關,請求支援。 三、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前款請求協助之情事,立即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四、通知區域內之急救責任醫院,進行災害之緊急醫療應變準備措施。 五、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區域內之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至災害現場、指定場所或指定醫療機構執行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之災害應變相關措施。 前項跨直轄市、縣(市)之資源調度涉有其他區域應變中心時,應通知該區域應變中心,以啟動相關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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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應與區域內各直轄市、縣(市)衛生、消防主管機關及…第3條區域應變中心應置負責人一人,並明定標準作業流程。前項負責人應指定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為執行…第4條區域應變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啟動相關應變措施,並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執行第五條或第六…第5條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區域應變中心應於災害發生時執行下列事項:一、持續監控災害之發展及蒐集…第7條區域應變中心應協助區域內地方政府規劃及執行災害應變之教育訓練。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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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