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 第5條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5條
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區域應變中心應於災害發生時執行下列事項: 一、持續監控災害之發展及蒐集傷病患處理情形,並將相關資訊提供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二、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請求,提供前款資訊或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之現況資料。 三、應地方消防機關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請求,協助蒐集及提供轄區內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相關資訊,以供其調度。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之災害應變相關措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區域應變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啟動相關應變措施,並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執行第五條或第六…
第6條
災害應變有調度跨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必要時,區域應變中心應即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應與區域內各直轄市、縣(市)衛生、消防主管機關及…
第3條
區域應變中心應置負責人一人,並明定標準作業流程。前項負責人應指定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為執行…
第4條
區域應變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啟動相關應變措施,並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執行第五條或第六…
第6條
災害應變有調度跨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必要時,區域應變中心應即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
第7條
區域應變中心應協助區域內地方政府規劃及執行災害應變之教育訓練。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看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