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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開發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發內容分析。 二、基地環境資料分析。 三、實質發展計畫。 四、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五、平地之整地排水工程。 六、其他應表明事項。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關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清冊。 二、設計人清冊。 三、土地清冊。 四、相關簽證(名)技師資料。 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七、其他文件。 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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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