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定六十日,係指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之次日起算六十日。 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定九十日,係指自主管機關受理審議開發案件,並經申請人繳交審查費之次日起算九十日。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