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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依本法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區域計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檢討相關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土地使用編定,並作必要之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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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