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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5條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一、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三、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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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