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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6條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 一、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二、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三、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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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