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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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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7條
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左列事項︰ 一、區域範圍。 二、自然環境。 三、發展歷史。 四、區域機能。 五、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 六、計畫目標。 七、城鄉發展模式。 八、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十二、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十三、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十四、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十五、實質設施發展順序。 十六、實施機構。 十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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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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