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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5條

因資訊年序錯置致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期支付款項者,應於知悉遲延支付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將不能支付之事由以書面通知債權人。 債務人於資訊年序錯置發生之日起二週內支付已屆期之款項者,以未遲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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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