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 第6條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6條

主張因資訊年序錯置受有損害而欲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者,非經先以書面將資訊年序錯置及損害發生之事實通知受損害賠償請求之他方,並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間請求他方排除錯置、回復原狀、補正瑕疵或賠償損害者,不得向法院起訴。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