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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7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所發生之資訊年序錯置。 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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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