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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協助地方建設項目如下: 一、環境、教育設施改善、社會福利及民俗活動。 二、公共設施。 三、其他有關促進地方發展之建設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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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