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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第5條

管理機關應設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小組 (以下簡稱建設小組) 辦 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排除適用本辦法之地區。 二、審議自來水水價附徵費用之運用事宜。 三、審議促進地方發展建設項目。 四、審議協助地方建設計畫。 五、其他協助地方建設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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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