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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第6條

前條建設小組設置要點由管理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要點應明定建設小組之組織、成員、行政經費來源與支用事宜及 與管理機關間之督導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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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