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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第7條

水源特定區內鄉 (鎮、市) 公所應按年度擬訂協助地方建設計畫提報建設 小組審議。但情況緊急者,得由相關鄉 (鎮、市) 公所專案提請建設小組 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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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