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34條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南方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前鎮漁港為限。 前項卸魚,經營者應於漁船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