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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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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運返國內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應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以前運抵國內,並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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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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