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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

經營者申請次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於前一年十二月十日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鮪魚公會應依組別分別彙整後,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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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