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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各作業組別船數限額時,除依前條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漁獲返國銷售組登記船數不足主管機關公告船數時,鮪魚公會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自當年度申請中南印度洋組漁船,抽籤排定順序,依序遞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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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