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2條

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2條

博物館為館務研究發展、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發揮與民眾溝通、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等目的,得延聘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審查及鑑價之審議。 二、博物館重要發展計畫之諮詢。 三、博物館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諮詢。 四、其他人才培育及行銷推廣等博物館重要業務之諮詢。 除前項之諮詢外,各博物館為館務專業所需之實質審查作業,得另分別成立審查會,其名稱及組成由各博物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