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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3條

專業諮詢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博物館館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博物館館長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一、具有博物館學、歷史、自然科學、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藝術、法律或其他與博物館主題相關學科知識之專家學者。 二、於博物館典藏、研究、展覽、教育推廣或經營管理富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曾任各相關博物館諮詢指導委員。 四、其他對博物館業務推動有助益之社會賢達人士。 專業諮詢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專業諮詢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博物館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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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