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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專業諮詢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審查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會議得視議案需要邀請博物館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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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