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印花稅法 › 第29條

印花稅法 第29條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印花稅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