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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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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第23條
違反
第八條
第一項或
第十二條
至
第二十條
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
第二十條
之規定處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
第四條
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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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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