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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辦法 第6條

申請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格式 八)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印鑑遺失應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 二、喪失國籍者。 三、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但遷往國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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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