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印鑑登記辦法 › 第7條

印鑑登記辦法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印鑑證明應由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填具申請書 ( 格式九) 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申請辦理。由其受委任人申請者,並應附繳 委任書。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印鑑登記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