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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23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十二條附表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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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