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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1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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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