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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17條

雇主為推行危害物質之通識制度,應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及製作危害物質清 單以便管理,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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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