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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1條

託運人將危險物品交付空運前,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非屬禁止空運者。 二、已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之規定,予以正確分類、識別、封裝、標示、申報及檢附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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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