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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6條

地方執行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辦理勘查作業,經檢測合格者,核發該申請地號之禁伐補償金。但勘查結果有下列情事者,得扣除面積後,核算禁伐補償金: 一、有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建築物。但其他臨時搭建物,不在此限。 二、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三、鋪設水泥混凝土路面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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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所稱合法使用權人,指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下列對象:一、就該土地設定農育權或耕作權之他項權利…第3條本條例所稱竹、木覆蓋率,指申請地號之土地上竹、林木冠投影或翳蓋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率。第4條禁伐補償之申請程序及期程如下:一、受理機關: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間依本條例第四條受…第5條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不合程式者,受理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第7條申請人對前條之勘查結果不服,得於結果通知送達後依限向地方執行機關提出複勘。地方執行機關收受前…第8條經執行機關核准並發給禁伐補償金者,於禁伐期間,應接受執行機關之輔導,並負禁伐木保管之責任。第9條本辦法所定各項禁伐補償措施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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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