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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4條

禁伐補償之申請程序及期程如下: 一、受理機關: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間依本條例第四條受理申請及辦理初審,並將初審結果,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申請人。 二、地方執行機關: (一)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勘查作業,且將勘查結果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申請人。 (二)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撥付禁伐補償金予申請人。 (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主管機關結案。 禁伐補償之申請人得依主管機關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前項期程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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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