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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原住民保留地,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規劃訂定各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 前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得採合作、共同或委託經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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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