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 第37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7條

鄉(鎮、市、區)公所於原住民保留地公共造產之竹木,屬於鄉(鎮、市)所有。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