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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本會得會同相關機關或委託民間團體,對輔導對象進行年度查核。 前項考核成績列名優等或甲等者,由本會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並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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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