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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7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申請技術輔導、經費補助或利息補貼,應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十日內陳報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擬具審查意見,陳報本會審核。 本會得成立審議小組,審議前項申請案件。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計畫書應載內容與前項審議小組之組成及審議要項,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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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